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專利證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周協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在珍 間請求返還專利證書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併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