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黃信淵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被告 賴建彰賴其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壹元。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依原告102年10月28日更正聲明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記載,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211元【(93.67+65.33+21.56+52.12)㎡×3,452元/㎡=803,211.36,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4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計溢收9,020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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