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玉英具保人楊金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金華因受刑人即被告楊玉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法警室之報告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影本各1紙存卷可稽。又受刑人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該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再經上訴最高法院,該院則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於102年6月19日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四、經查:
(一)聲請人以102年度執字第2234號案件,依據受刑人之住居所址傳喚其應於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上揭有期徒刑,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旋再囑警拘提受刑人到案,亦經回覆拘提未果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執行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影本各2份附卷足稽。
(二)另聲請人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102年11月12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逾期即沒入保證金5萬元,則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0月21日之帶同受刑人到案通知、該署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存卷為據。
(三)綜上各情,可認聲請人已對受刑人為合法傳喚及拘提,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限期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告以後續效果,惟均屬無著。是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爰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