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PATALJANETDELOSREYES
代 理 人  陳薏如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
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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