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司豐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豐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相 對 人  王煒翔
       王琪妮
       王綺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王琪妮、王綺薇等就聲明所
示之不動產以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為相對人王琪妮、
王綺薇及王煒翔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