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甜甜 間確認車輛動產擔保抵押權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