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一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華小萍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43元(94,
865元-15,922元=78,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並補附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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