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7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黃煒倫
       張皇智
被   告  藍惠玉
       曾偉漢
       曾瑋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
被   告  曾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
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
明定。
二、原告雖以被告之被繼承人 曾昌義 積欠其借款為由,於民國10
5年10月17日提起本訴,惟被告曾偉倫前向本院聲請更生,
經本院於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自
當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73頁)。揆上說明,原告本不得對被告開始或繼續訴訟,
是原告提起本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