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汪智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汪智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智聞前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4年1月,業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715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定日期及文號:109年6月17日法授矯教字第10901715450號)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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