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正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正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正字第6號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107年裁字第176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所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黃瀞瑤」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李秋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黃淑玲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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