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達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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