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春河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黃鈺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5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