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原告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原名: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訴訟代理人 潘勝峰 被告 賴澄南 被告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潘定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潘勝峰 吳慧文 ,嗣於107年2月2日辦理變更登記為潘定長,有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2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066370號函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潘定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