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 梁騰文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非訟事件法第21條亦規定甚明。
二、揆諸前揭法條,本件聲請清算事件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並預納本件所需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