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淑琴 (即 林昱宏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請求內容、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
107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表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請求內容,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