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原告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原名:旺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訴訟代理人 潘勝峰 被告 賴澄南 被告春耕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七期市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被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併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38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同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6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該項裁定業於107年8月31日合法送達。上開訴訟救助之裁定,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52號裁定抗告駁回,於107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揭裁判費,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