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請人 劉坤 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諺儀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謄本(台端民國107年12月7日民事查報新址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僅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謄本及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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