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34號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林敬展
被告 陳瓏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96元,及其中21,621元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