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8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承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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