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邱千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