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姵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姵吟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說明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 陳威澄 」更正為「劉姵吟」。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以現金存入之方式」更正為「以現金存入或轉帳之方式」。
㈣附表一編號1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
為「於106年10月19日23時59分許以現金跨行存入」;編號
2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0時6分許以現金跨行存入」;編號3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
0時11分許以轉帳存入」;編號4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1時45分許以現金存入」。
㈤附表二編號1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
為「於106年10月20日0時2分許以現金跨行存入」;編號
2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0時8分許以轉帳存入」;編號3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0時12分許以轉帳存入」;編號4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0時30分許以轉帳存入」;編號5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1時29分許以現金跨行存入」;編號
6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1時33分許以現金跨行存入」;編號7所示入帳方式欄「現金跨行存入」之記載更正為「於106年10月20日
1時36分許以現金跨行存入」。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3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嫌」更正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爰審酌被告劉姵吟可預見其所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將有可能遭他人供作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竟仍交付他人提供使用,幫助詐騙犯罪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騙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非輕,兼衡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可責難性較小,及坦承交付帳戶資料之犯後態度,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被告前開帳戶之金額所受損害,併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又本案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主觀明確知悉其他詐騙犯罪者,亦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明確知悉對告訴人等施行詐術之詐騙犯罪者確有3人以上(況1人分飾多角非無可能),依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上開提供帳戶之行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本件並無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之加重條件存在,附此敘明。
四、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犯罪者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使告訴人分別匯入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1萬8,00
0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0元、2萬9,980元、2萬9,980元,且該等款項隨即均遭不詳人士提領一空,惟依卷內現存事證,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寄出該帳戶之行為確有自詐騙犯罪者處取得任何利益,故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266號被告劉姵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姵吟能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內,即所謂之「人頭帳戶」,而淪為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作為詐騙社會大眾之工具,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之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年10月中旬某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不詳之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如提供金融帳戶供使用,每月可領不詳金額之金錢。劉姵吟為貪圖小利遂依指示,隨即在臺中市某便利商店,以店到店宅急便寄送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渣打帳戶)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彰銀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寄送至臺北地區某便利商店,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陳威澄之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6年10月19日晚上9時16分許,撥打電話給 吳潔安 ,佯稱為康軒文教集團之會計,並向吳潔安詐欺其之前訂購雜誌時誤設定為批發商云云,致吳潔安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後,以現金存入之方式,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存入劉姵吟前開帳戶內,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吳潔安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潔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劉姵吟於偵查中坦承在卷,並有前開渣打及彰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憑,被告為圖小利,而將其上開帳戶「出租」予不詳之人使用等情應堪確認。另告訴人吳潔安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前述理由詐騙後,並匯款至被告所申設之上開渣打及彰銀等帳戶內一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吳潔安於警詢中證述甚詳,復有員警調閱之告訴人吳潔安操作之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姵吟所為,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所為係幫助犯,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出租帳戶之犯罪所得無證據已實際取得,爰不為沒收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檢察官楊景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素真附表一:彰銀帳戶┌───┬──────────┬───────────────┐│編號│入帳金額(新臺幣)│入帳方式│├───┼──────────┼───────────────┤│1│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2│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3│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4│1萬8,000元│現金存入│└───┴──────────┴───────────────┘附表二:渣打銀行┌───┬──────────┬───────────────┐│編號│入帳金額(新臺幣)│入帳方式│├───┼──────────┼───────────────┤│1│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2│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3│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4│2萬9,985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15元手續││││費│├───┼──────────┼───────────────┤│5│2萬9,980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20元手續││││費│├───┼──────────┼───────────────┤│6│2萬9,980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20元手續││││費│├───┼──────────┼───────────────┤│7│1萬9,980元│現金跨行存入,需扣除20元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