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6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零點柒公克)
,沒收銷毀之。另扣案之供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用
之外包裝袋貳只、吸食器壹組及自製斜口吸管壹支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
七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觀察勒戒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七日止),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
第九二五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詎其仍不知悛悔,於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九月
十三日下午六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號之住
處內,以將少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上以
火燒烤產生煙霧而吸其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為警接獲檢舉前
往甲○○之住處,經警取得甲○○之同意執行搜索,而自其
住處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七公克
)、供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用之外包裝袋二只
、吸食器一組及自製斜口吸管一支等物,且經警取得甲○○
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
上情。
二、上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之事實,業據被
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所採集
之被告尿液,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所出具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七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參。此外復有被告所
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七公克)、供前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用之外包裝袋二只、吸食器一組
及自製斜口吸管一支等物扣案足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連續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等犯行,核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施用。是被告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多次之行為,核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查被告為供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級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次查被告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
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
察勒戒一次,而未知警惕仍再犯本案,足見其雖經觀察、勒
戒之治療程序,均仍未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反而又再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致深陷毒癮而難以自拔,無
法斷除對毒品之依賴性,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及
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
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
及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期間長短、次數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重○‧七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
燬之。又扣案之供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用之外
包裝袋二只,觀諸其內容物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
結晶體,足認前開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用之外包
裝袋二只,均可與其內容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離
,而外包裝袋主要作用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
於被告攜帶施用毒品,均係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所用之物,另扣案之吸食器一組及自製斜口吸管一支等
物,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上開
之物均係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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