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 謝林月霞
謝清宏 謝清茂 謝文宗 謝文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上訴人 陳櫻丹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金龍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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