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二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上訴人康利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稅捐稽徵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7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更二字第3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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