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維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維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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