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 陳俊佑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佑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共犯「 小傑 」、「 阿猛 」雖尚未查獲,然被告於偵、審中皆坦承犯行,應無與其他共犯串證之虞,且被告如有再反覆實施本案犯行之意,應無就所犯坦承不諱之理。被告前因車禍致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及腦出血等傷害,於100年8月1日接受開放性復位及鋼釘固定手術,上開手術完成迄今,已逾拔除體內鋼釘之期間,故診治醫師建議被告必須以手術拔除鋼釘,以維身體健康,如獲停止羈押,被告願遵守一切事項,倘有違反,對再執行羈押必無意見,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恐嚇取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共犯 余善暐 之證述、各被害人之證述、監視錄影器翻拍相片數幀、通聯紀錄數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本件共犯「小傑」、「阿猛」迄均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迴護共犯之虞,此羈押原因與被告於本案是否坦承犯行無關,再被告擔任恐嚇取財集團車手,於本案短短一週內,即向數被害人取款共計3次,客觀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所指需以手術拔除體內鋼釘一事,經函詢羈押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該所函覆略以:被告於101年10月16日所內門診時,曾自訴去年左鎖骨開刀部位疼痛,醫師診療後已開立藥物治療,該所將持續觀察追蹤,如病況需要,當依規定安排複診或戒護外醫診療等語,此有該所101年10月18日北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1紙在卷可參,是以被告身體狀況非不得以戒護外醫方式診療,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必須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經衡酌本案情形,被告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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