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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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辛○○複代理人己○○相對人甲○○
庚○○戊○○乙○○丁○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八二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八二三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前開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按。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