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法定代理人 江謝碧月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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