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友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友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