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友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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