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3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