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和清潔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
上開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