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愛音堡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32,21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
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
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