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春發
范玉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毅 、 吳忠錫 及 林桂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1月16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