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陳永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理由欄二及附表備註欄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57,3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537,35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