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源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證券,為此,聲請本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證券,已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清龍┌──────────────────────────────────────────────────┐│附表:95年度催字第4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1,000│││1│││││││├─┼───────────────┼──────────────┼────┼───┼────┼───┤│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