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榮貴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榮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榮貴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榮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8月、1年,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