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1號再審原告 洪安淇洪嫚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振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905號、103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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