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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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尚緯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經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