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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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勞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 蕭胤瑮 即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