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