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萬
1544元之50分之1,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年12月19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17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3534元(計算式為:171544×30.177×1/50=10
35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又原告係
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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