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55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原告不服此項裁定
而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5月17日以裁定駁回,原告對
駁回抗告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7年度勞簡
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