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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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62號聲請人 卓惠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並說明究為「遺失」或「被竊遺失」)
二、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MV0000000」或「MV0000000」?(臺端聲請狀記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