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沈柏榮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9,91
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1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