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告 鄭玄瑛 被告 陳碧華
陳賢潔 陳振隆 陳淑英 陳秀卿 李文貴 李伶 李雅雁 陳瑞婷 陳瑞鴻 陳瑞賢 蔡榮昱 陳翊維 陳柏儒 邱采玉 陳素琴 何正凱 何政鋐 何思靜 周奕妏 陳正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計算式:(406.07×256000×5/180)+(952.69×256000×2/18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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