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告 鄒皓平 被告 蔡綉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7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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