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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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917號聲請人 邱鍾貴菊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
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核,聲請人據以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支票,因聲請人未補正正確之支票發票日及帳號,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
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支票之事實,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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