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5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許俊信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6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18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745、15405號;併案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4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俊信(以下稱聲請人)具狀敘述理由,對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本件聲請人除繕具聲請狀外,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6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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