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潘謙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