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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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452號
原告 徐日熙
被告 林育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被告林育佑自110年12月16日起,被告吳尚霖自110月12日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