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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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452號

原告 徐日熙

被告 林育佑

吳尚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被告林育佑自110年12月16日起,被告吳尚霖自110月12日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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